1、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笔者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一个申请比特币执行的案例:申请人实验室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内容为“刘某胜向实验室账户转入179.5244个比特币”。 对于执行申请能否受理和执行,实践中一直存在适用法律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应被接受。 另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已被法律确认。 目前国家只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交易、转让和流通,但并没有禁止其作为虚拟财产的流通,所以应该接受。
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关键词“BTC”、“比特币”搜索发现,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般采取裁定终止执行的程序方式。 例如,A县法院审理的陈某与彭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判决彭某向陈某返还70个比特币。 执行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无果,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该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止执行程序。 又如,在执行崔某某等人集资诈骗财产犯罪案件中,B市法院依据规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台、货币网络等平台的比特币。与法律。 但由于比特币处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该裁决被终止。 执行程序。 又如,C市法院申请执行涉及东莞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提供了有关比特币财产的线索,但法院仍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 这种处置方式也值得讨论。
二、比特币申请强制执行的三大障碍
1、比特币的本质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民法典》搁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仅明确保留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性质,存在产权理论、网络虚拟财产主张客体理论、知识产权客体理论、新产权理论等理论争论。 司法实践中,涉及比特币的民事、刑事案件频发,各地司法机关质性差异较大。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用技术手段转移操作、维护比特币。 官员批准了逮捕。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管理、操作他人比特币账户,窃取他人比特币的罪名。
2、比特币价值评估存在障碍。 由于比特币经常被用作欺诈、洗钱等犯罪的载体,威胁着金融安全和稳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作为货币,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合法的比特币交易平台。 然而,比特币在国际交易中具有价值和价格,其价值和价格经常像过山车一样剧烈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价值和价格,是比特币执法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国家认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其价格认定和价值评估处于无法定规则、无法进行官方评估的状态。 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确认比特币价值时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法院参考相关网站数据定价,有的法院经双方同意确定金额,有的法院确定犯罪行为。 涉案金额以涉案比特币经过专门价格评估为准,部分情况下由当地物价局定价中心直接确定涉案比特币价格。
3、比特币应用执行缺乏必要的程序。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作出规定。 然而,我国出台了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交易的政策,这使得比特币执行问题从立法到司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实施程序。 这也是各地法院对比特币执行案件普遍采取程序中止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比特币应用执法案件典型处置路径分析
1. 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中的类型差异。 民法典确立虚拟财产保护原则,是基于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尊重公民享有的日益扩大的财产种类。 比特币作为一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现实存在的大众化虚拟产品,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 法院执行区域。 笔者认为,法院在面对比特币执行申请时,应秉持尊重、善意、审慎的原则,根据类型区分进行类型处置。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比特币应用执行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执行虚拟财产属性转移的申请。 我国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易,但这仅影响其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并不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享有其他占有、使用、处分或受益的权利从。 在民法典列出的七类遗产中,各类网络虚拟财产被纳入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的总括条款。 权利人合法转让、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因此,比特币的合法转让和继承执行应用可以归为虚拟财产属性转移的应用执行。
其次,它为比特币和法币赎回和交易的执行应用提供变相支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通证风险防范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通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通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以及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两个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 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然而,由于近年来比特币在市场上的流行,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对比特币和法币赎回和交易的变相支持。 例如,在第一起比特币仲裁案中,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之一是返还等值数字货币资产价值的美元。 仲裁庭参考其提供的网站上公布的合同履行时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了应以美元赔偿的财产损失,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决。 对方不服,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中高某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补偿李某,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赎回和交易,与事实不符。上述政策文件的精神。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被撤销。
2. 构建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的预审核流程。 如前所述,目前比特币申请执行缺乏必要的具体操作规则,是各地法院目前采取程序中止方式的主要原因。 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建立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的具体操作规则。 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通知》根据《关于报告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审查复核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前述相关政策,明确禁止针对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交易,构建了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的预检程序来实现比较。 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案例将分不同类别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受理比特币执行申请时,应首先审查是否是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支付或交易执行申请,还是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支付或交易执行申请。变相的法定货币。 ,或用于虚拟财产属性转移的执行应用程序。 经审查确认为执行比特币与法币支付、交易的申请,或者变相执行比特币与法币支付、交易的申请的,应当予以办理并执行按照《仲裁审查和报告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报告程序,并最终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裁决。 也就是说,对暗中支持比特币及法币兑换交易的实施申请应当建立审查裁定程序,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结果应当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裁定不予执行,也不撤销。 我国大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3、虚拟财产属性转移类型比特币的执行。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比特币的持有或除交易方式以外的流通和交易。 在“币圈”中,比特币的自由流通非常顺畅和便捷。 比特币作为一种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不依赖于特定货币机构的发行。 它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的,并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交易行为,并采用密码学设计来保证各方面的安全的货币流通。 P2P的去中心化性质和算法本身保证了币值不能被比特币的大量生产人为操纵。 基于密码学的设计使得比特币只能由真实所有者转移或支付。 比特币持有者可以通过比特币钱包进行自动转账,不受网络限制,也无需支付手续费。
由于我国尚无合法的第三方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涉及比特币应用执行案件时,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尚无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全面排查,只能依靠获取财产线索或当事人自愿举报。 因此,对于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的比特币的执行申请,首选是在个案中督促当事人自行交付,或者达成可交付的调解协议。 当案件未能促使当事人自行交付或者达成可交付调解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参照行为执行方式进行执行。 可以督促被执行人完成将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比特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对于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消除执行障碍。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